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83653
大小:4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公私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迳行发给小型车驾驶执照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公私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迳行发给小型车驾驶执照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7-27【正 文】公私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迳行发给小型车驾驶执照实施办法 第1条 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私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之学员,免再考验,迳行发给小型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迳行发照),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车驾驶执照,指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而言。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驾驶训练机构如左:
2、一政府设立之汽车技术人员训练机构。 二公私立职业学校附设汽车驾驶人员训练班。 三已报准立案之私立汽车驾驶短期职业补习班。 第4条 汽车驾驶训练机构申请办理迳行发照,应具备左列条件: 一师资、设备、场地、教材、教学时数等,均符合交通部所订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设立标准表”之规定,并经一年内连续检查(抽查)三次以上均列为优良单位者。 二具有加速专用电动压管长度在一六○公尺以上,幅度为车宽两边各加二十公分之直线道路设备者。 第5条 申请办理迳行发照,应检
3、具左列文件各五份,向辖区公路主管机关申请: 一立案证件影本或奉准办理汽车驾驶训练之文件影本。 二组织规程。 三师资名册(含全班教职员、教练等)。 四教练车清册。 五教材、教具、保养修护设施等设备目录。 六教练场设施平面蓝图。 七道路驾驶路线图。 八年度训练实施计划,课目配当(预定进度)表、周课表等。 第6条 省、市公路主管机关接受辖区汽车驾驶训练机构申请后,应从严审核,并会同监理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与不定期实施抽查情形,确能符合规定者,拟具
4、审核意见,报由交通部派员复查合格后,核准其办理结业学员免再考验迳行发给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 第7条 经核准办理迳行发照之汽车驾驶训练机构,应于每班期开训后五日内造具入学名册,附同课目配当(进度)表、周课表,分报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及辖区之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第8条 学习汽车驾驶人在入学前应先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持以入学受训,受训期间有关术科之实施,均应由学员及教练每节授完后在训练纪录卡签名备查,学科须使用学员签名簿,结训后存班列入资料保管,俾供查核。但政府设立
5、之驾驶训练机构,有完整之训导管制考核制度与抽查纪录者,不在此限。 第9条 汽车驾驶训练机构训练学员,每期不得少于五周每期招训学员应以核准有案有牌照之教练车,每辆招训十员为准,并应预留预备车,以及足供容量之学术教室,并不得梯次层叠招生。 第10条 当地公路监理机关以及辖区之省或市公路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或抽查辖区内之各汽车驾驶训练机构办理情形,如发现左列情事之一者,应报请交通部自次期起停止办理迳行发照一至三期,或撤销其办理迳行发照,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6、 一受训学员资格不符规定者。 二逃避检查(抽查)者。 三入学名册表件未按指定日期送达者。 四训练课目、时数未按规定实施,或记载不实或一节不足五十分钟,或伪造涂改有关教学资料者。 五教练资格、人数不符,或冒名顶替者。 六不按规定实施学科讲授,或不实施道路驾驶教练,或道路驾驶教练实施时数不足者。 七教练车辆异动未事先呈报,或辆数不足,或有寄行情事者。 八考验设备损坏或感应不灵者。 九考验员异动未事先报备,或兼任其他训练机构考验员者。 一○考验
7、员营私舞弊者。 一一经检举不按规定实施学术科讲授,或额外需索,经查属实者。 一二各项训练资料册表等记载不详或未予妥为装订保管者。 一三各驾驶训练机构结业学员,迳行领得驾驶执照后,半年内发生违规肇事比率达该期结业人数百分之三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者。 一四其他有关减少训练时数或不法情事者。 第11条 汽车驾驶机构应配置具有检定合格之汽车驾驶人考验员四人以上,负责担任术科考验之主监考人员,其每期招训学员在三百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人至一百人应增设考验员一人。 第12
8、条 考验员兼任教练,不得考验其所教练之学员,亦不得兼任其他训练机构之考验员或教练。 第13条 汽车驾驶训练机构于每期学员受训期满结业,经笔试及术科考验及格者,应造具结业名册三份连同驾照申请书、学习驾驶证,一并送请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就入学名册核对发给小型普通驾驶执照,并于驾驶执照注明该驾训机构名称,训练期别以资识别。其应缴纳各项规费,仍应按规定缴纳。 笔试不及格或术科考验不及格者,应于结业名册内注明。 第14条 汽车驾驶训练机构报准办理迳行发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