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襄樊学院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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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政发〔2009〕98号襄樊学院关于印发《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襄樊学院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三十日—1—襄樊学院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走发展、创新、特色之路,建设全国知名的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型大学》(校党文[2008]37号)等文件精神

2、,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校内工资的分配原则(一)按岗聘任、以岗定薪的原则;(二)突出实绩、按贡献取酬的原则;(三)向教学、科研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四)学校政策导向与二级学院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五)校内工资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二、校内工资的构成校内工资主要体现实绩和贡献,学校根据国家指导性意见和学校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力情况核定总量。校内工资分为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奖励津贴和特殊津贴四部分。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是校内工资的主体。岗位津贴:按照在岗教职工受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结果发放给个人的津贴。全校在岗各类人员按所聘岗位

3、的任务和职责,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的前提下享受相应标准的岗位津贴,所聘岗位发生变动则岗位津贴相应变动,不在岗不享受。—2—业绩津贴:按照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和质的情况,经考核后享受的津贴。奖励津贴: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的专项奖励。特殊津贴:学校对关键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发放的津贴。三、校内工资的标准(一)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分×分值,分值随学校财力情况逐年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岗位津贴分值为12.5元/分)。1、教师岗位津贴分岗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津贴分1851451108065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4、分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员级津贴分17013010075653、管理岗位津贴分岗位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津贴分2251951551301008065554、工勤岗位津贴分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津贴分1301007565555、校长助理岗位津贴分为175分。(二)业绩津贴—3—1、全校二级学院各类工作人员的业绩津贴总量为当年学校新投入业绩津贴人均数乘以人数再加上上一年二级学院业绩津贴总量,业绩津贴的分解办法见附件。各二级学院的业绩津贴为学校划拨的业绩津贴加上本单位创收经费。2、全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和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业绩津贴总量为当年

5、学校新投入业绩津贴人均数乘以人数再加上上一年党政机构、直属单位和直属科研机构业绩津贴总量。业绩津贴分解办法见附件。3、业绩津贴的总量及分解,由人事处会同计财处进行核算。(三)奖励津贴科研奖励、二级学院院长年度工作奖励、教职工年度贡献奖励和其它奖励。(四)特殊津贴1、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12000元,省级重点学科学术骨干每人每年6000元;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8000元,校级重点学科学术骨干每人每年4000元。2、教授、博士的特殊津贴,学校按每年每人13000元拨到二级学院。3、博士(博士后)学历津贴,每年每人5000(7000)元,单证减半。4、特

6、殊人才、特殊项目等实行协议津贴。四、校内工资的发放(一)岗位津贴的发放—4—岗位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决定当年的发放标准,每年按12个月发放。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另行制订发放办法。1、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者,岗位津贴按标准计发;2、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岗位津贴按70%计发;3、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不享受岗位津贴。(二)业绩津贴的发放1、二级学院各类工作人员的业绩津贴的发放:二级学院根据业绩津贴总量和教师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及业绩、管理、教辅人员所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自主制定二级学院分配办法。二级学院制定的

7、二级分配办法,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在二级学院教代会上通过后,报学校备案。2、学校党政机构、直属单位、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业绩津贴的发放:业绩津贴的70%每月随工资发放,3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三)奖励津贴的发放科研奖励按校政发[2009]41号文件执行,二级学院院长年度工作奖励、教职工年度贡献奖励和其它奖励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四)特殊津贴的发放1、上述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特殊津贴享受者经考核完成年度任务后发放,年度任务的下达和考核由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按考核结果发放。2、上述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特殊津贴由二级学院、直属科—5—研机构负责考核,

8、完成任务后发放(教授、博士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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