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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樊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院政发〔2007〕134号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
2、进;(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关心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所在寝室卫生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第四条三好学生标兵应具备下列全部条件:(一)符合基本条件;(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三)学习成绩优秀
3、,评选年度内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或年级的前5名,且单科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或学分绩点不低于2.0,平均成绩85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四)前一学年度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第五条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条件;(二)学期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或年级的前20%,且单科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或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三)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
4、合基本条件;(二)学期考试课程总成绩名列班或年级的前40%,且单科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或学分绩点不低于1.0;(三)在学生教育与管理、班集体建设、寝室建设及学生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办事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第七条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基本条件;(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三)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5、(四)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第八条评选时间及表彰名额(一)三好学生标兵每年9-10月评选,由学生所在系(院)依照评选条件提名推荐(附先进事迹材料),经学工处审核,报学校批准。(二)三好学生每年9-10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各系(院)总人数的10%;(三)优秀学生干部每年9-10月评选,表彰人数为(3人+各系(院)总人数的1%);(四)优秀毕业生每年4月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
6、生总人数的15%。第九条评选程序及奖励(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各系(院)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工部(处)·团委审核。其中院学生会干部由学工部(处)·团委会同各系(院)组织评选,不占用各系(院)评选名额;(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程序为: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学工部(处)·团委审核,报学校审批;(三)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
7、每人颁发奖金300元。第十条各系(院)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奖励。系(院)级奖励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各系(院)总人数的15%。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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