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

ID:39982536

大小:4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_第1页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_第2页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_第3页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_第4页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_第5页
资源描述: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65号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发布部门: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65号分类导航:房产土地建设规划社会保障其它分类政务信息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9-10-19关键字:土地补偿补助安置【阅读全文】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2、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建设、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统计、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第五条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

5、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6、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第八条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

7、,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

8、证规定》组织听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第三章征地补偿补助第十四条征收土地面积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