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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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安厅(通知)鲁公通〔2006〕18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省公安厅重新制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8-,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尤其是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要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护。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

3、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各地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并申报行业管理,引导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含量,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切实发挥好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作用。凡检查发现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件。处罚结果和

4、企业违章违规情况要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8-公布。2001年8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2001]16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厅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8-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

5、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

6、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8-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

7、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

8、工作状态。-8-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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