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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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中涉及的价

2、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等。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5-第五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均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

3、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或每案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报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备案。第七条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第八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的标的物进行勘验、搜集资料、调查取证;  (四)价格

4、认定机构综合测算、论证确认。  (五)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委托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提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加盖税务机关-5-印章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品名、规格、型号、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二)认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认定事项的地域范围、认证基准日;  (四)涉税财物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五)委托机构的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

5、邮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各级税务机关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除另有约定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书。第十一条涉税财物价格应根据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来确定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全新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5-(二)对于已使

6、用过或受到损坏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根据(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三)对于需要变现的抵税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国家对价格认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委托方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申请重新认定、补充认定,或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当事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

7、复核裁定。  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认定结论、补充认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为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委托方在提出复核裁定时,应当向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委托书》-5-,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

8、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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