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土地储备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土地储备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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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1月10日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经营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经营,是指土地储备经营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国有

2、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储备,对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供应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储备经营工作的主管部门。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储备、前期整理和供应工作。  第五条 州、县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经营管理权限,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级次登记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

3、和产业政策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来源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  (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  (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九条

4、 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  第三章 土地储备程序和补偿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应收回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实施。对其中依法应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拟定补偿方案,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应收购的土地,按以下程序

6、进行收购。  (一)申请收购。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提供申请收购土地的相关资料。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类别、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他项权利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费用测算。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收购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状况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四)拟定方案。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核查及费用测算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  (五)上报审批。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将拟定的土地收

7、购具体方案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六)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七)支付补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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