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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佚名发布日期:2010-6-17【 标 题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00-3-14【法律级别】市【法律类别】土地管理【内容来源】【 发布者 】【录入时间】2005-11-29【相关链接】 【正文】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以
2、下简称“市级项目”)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重庆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市级重点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凡列为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市级项目的确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区县(含自治县、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项目申报确定第五条 市级项目申报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以土地
3、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第六条 市级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土地开发整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亩,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300亩,片块不超过3个。(二)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300亩。(三)项目所在区县配套措施落实。(四)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法人机构和法定责任人明确,项目实施有保障。第七条 市级项目申报程序:(一)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县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正式向市国土资源和房
4、屋管理局申报,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暂行办法》(渝地房发[1999]69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附上可研报告、图件等有关资料,一个区县申报的项目每年不得超过2个。(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项目库,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同意立项的批复。(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年度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耕地后备资源现状,在已批复的项目中选择计划投资项目,会商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市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四)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和
5、房屋管理局。(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市级项目和年度支出预算,批复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三项目资金管理第八条 市级项目资金来源于市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区县配套资金来源于区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第九条 市级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项目计划将资金拨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十条 市级项目的投资概(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提供审
6、计报告。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资金的投入实行市和区县1:0.2比例配套投入。区县配套投入确有困难的项目可在立项报告中申请,以当地群众投工投劳折抵投资。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所在区县应拨付不低于总投资5%的配套资金到项目法人单位用于项目启动。市级投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质量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其中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按下列比例和用途使用市级和区县配套资金:60%用于项目区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30%用于项目区农田防护林、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10%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管理经费。四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市
7、级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确立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项目所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签订合同,有条件的可试行招投标和监理制的方式,选择项目业主,并按合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在市级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竣工后,实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由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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