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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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鄞州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为本区行政区域(不包括梅墟街道,下同)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原始记录,是指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数字或文字记载的原始凭证(资料),是统计报表最初资

2、料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台帐,是指根据统计报表和核算工作的需要,用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分散的统计原始记录依一定标志,定期进行登记、汇总,作为编制统计报表依据而使用的帐册。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批准或决定成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包括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和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管委会统计机构,下同)报送101表的视同办理统计登记和注销登记,重新填写101表的视同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3、、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统计报表。  第七条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小型企业可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业务,向代理人及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直报企业统计人

4、员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企业应当从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第九条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拒绝参加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的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有关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均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和星级住宿企业,在投产或达到

5、规模时应于次月主动向当地统计机构申报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不及时申报的,由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第十三条 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抵制未经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种非法调查。有权要求政府统计部门为企业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保密,有权抵制各种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认真检查与本企业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审验、评估和确认本企业统计资料,督促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检举、揭发。  第十五条 企业统计资料应由填表人签名、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应由财务部门提供,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因特殊情况,用电话报送的,应及时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网上直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意见,由统计人员或相关人员核实订正后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有错误的,定期报表和年报需分别在统计机构规定的上报期限后24小时和48小时内以书面

7、形式向所报送的统计机构更正。超过时限的应在下一个报告期调整,并附书面说明(原则上一对往年的统计报表进行调整)。  网上直报企业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按前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更正。  企业对错误的统计资料未按第一款规定更正或调整的,按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论处。  第十八条 定期报表应当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告期上报统计数据,月报的报告期应为当月的日历天数。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的办法上报月度统计资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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