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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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5号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

3、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政策,负责本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实施监管;盐都、亭湖、市经济开发区物价局(分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

4、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对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前期物

5、业服务招投标,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服务等级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

6、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服务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

7、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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