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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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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监管工作,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监管(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运输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动态信息监管(控)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是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功能的车辆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以简称
2、行业监管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车辆动态信息监管(控)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道路运输管理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动态信息监管(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行业引导、企业负责、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6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动态信息监管平台的整体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制度的制订,行业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监管平台推广、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3、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企业监控平台的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辖区企业车载终端的选型、安装和应用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动态信息监控管理。第二章平台建设管理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设与行业监管平台互联共享的企业监控平台,其相应的营运车辆应加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且卧铺客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须具备视频监控功能。鼓励从事出租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四类班线客运、特种运输和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经
4、营者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加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第六条车辆动态信息平台建设及功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设备选型及功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6《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第三章平台应用管理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两客一危”经营者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建设应用情况,作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具备条件和车辆技术评定内容纳入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业监管平台采集的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参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
5、检查站对企业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配备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营运客(货)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进行安全检查。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企业监控平台安全监控责任人,应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其所属营运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和管理,按规定向行业监管平台上传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信息。长途卧铺客车经营者应通过车载视频装置对其铺客车车厢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上传行业监管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企业监控平台的正常使用和营运车辆在线率达到100
6、%。道路运输经营者6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企业监控平台的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统计资料。第十条驾驶员、乘务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遵守车辆动态信息监管制度,确保车载终端工作正常。严禁人为破坏、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等行为。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第四章 平台监控管理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以下要求,设定企业监控平台的车辆最高限速、跟踪轨迹和电子围栏,加强对营运车辆行驶速度、运行范围的监督和控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设定各类等级道路营运车辆行驶的最高限定时速;(二)以经营许可核准的
7、班车(定线旅游)客运线路设定班车(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跟踪轨迹;(三)以安监、公安交管部门标准设定有毒化学物品及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电子监控围栏。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通过企业监控平台监督和控制驾驶员降低营运车辆在特殊天气或夜间行驶的速度,保障行车安全。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6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建设、应用企业监控平台的“两客一危”经营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凡未按规定安装车载终端的运输车辆,收回车辆《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的营运客(货)车,
8、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对其报班(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驾驶员、乘务员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一)营运车辆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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