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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2、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
3、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
4、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
5、)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
6、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关于支持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和《资金办法》规定的扶持重点领域有哪些? 推进
8、太阳能光电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市场培育等多个领域,近年,有关部门已在科技研发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太阳能光电发展,此次,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实施意见》和《资金办法》,主要是要通过财政补助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解决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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