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有时机和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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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有时机和条件限制的编者按: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那么,说明书和附图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呢?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解答。原标题:无效程序中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2012年0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88452.6、发明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

2、005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金继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5如下:“1.一种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具有集装箱外形的箱形罐体和框架,框架上的标准角件(1)之间,在长度、宽度方向的距离,符合对标准集装箱的要求,箱形罐体(10)由单层箱顶和箱底、侧壁、端壁构成,其特征在于箱底、侧壁、端壁均为双层结构。…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其特征在于端壁与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23)和内侧板(24)与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 由内

3、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外侧板(23)与外端板(16)的外面还有包角柱(5)焊接连接。”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之一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4所公开,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燃油容器,具有双层结构,其中内壁和外壁3、底板4、中间板6和顶板5构成一个整体的密封的监控室9,并通过设置在内层板上的隔距件11将外层板间隔开。公知常识性证据1~4分别是焊接领

4、域、集装箱领域或易燃可燃性液体储罐领域的技术标准,其中对角焊给出的定义为“为完成角焊缝而进行的焊接”,并且给出了单层钢板角焊的图例。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双层的集装箱式可移动加油站箱体,其所面对的是大型双层钢板而非一般单层板的端部密封问题,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外侧板和外端板的外面还有包角柱焊接连接”,明确限定了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而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以及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外端板16和内端板

5、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侧壁内的空间、端壁内的空间虽然不直接连通,但是都通过箱底内的空间而互相连通”(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也可以看出,权利要求5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双层板端部连接方式,所述“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不仅采用了内外角焊,而且将外端板、外侧板、内端板、内侧板连接为一体,并且进一步地在外侧板和外端板的外面通过包角柱焊接连接,从而在保证实现双层箱体结构的同时,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端部连接。而对比文件1从说明书记载及附图2看出其端部同样为隔距件隔开的双层结

6、构,而公知常识性证据仅涉及单层钢板的一般的角焊方式,均未涉及双层板在端部的具体连接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4都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合议组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其中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被维持有效。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权利要求5的诉讼理由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权利要求5的评价过程中引入了权利要求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从而错误地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包

7、括“外端板和内端板内的空间与内侧板和外侧板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技术特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表述以及附图,进一步确认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所限定的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的作法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

8、维持一审判决。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无效程序中是否需要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以及解释权利要求有无不当的问题。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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