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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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2007年12月10日15时57分127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房地产” “权属登记”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健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

2、办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依法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簿应当对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房地产来源、产别、用途、坐落、面积、层数和结构、他项权利、权利有无限制等信息进行记载。  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

3、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件和经依法公证的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抵押、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新建、继承、遗赠、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取得的房地产,可以单独申请。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权属审查;  (三)征询异议公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时);  (四)核准登记。 

4、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准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或注销权属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理由。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九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地产测绘成果等材料。  第十条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

5、自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坐落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四)房屋翻建、扩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五)登记为配偶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在相互之间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七)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四)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或者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八)共有房地产的份额或者共有人数发生增减的;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转移的;  (十)发生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户证明及网上确认备认单);  (三)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

7、明、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设立、转让、变更、终止房屋他项权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一)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其他依法应当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二)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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