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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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1一、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2、它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3、它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其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5、从其存在方式来说,民事诉讼目的是同意识、观念密切相关的预见性结果,在观念中意识到并预设于法律规范之中的民事诉讼结果,与具体民事诉讼实践所发生的诉讼结果

2、是不能等同的。6、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工具具有多样性。“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2(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在国外,经常把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并形成了较完整学说体系的是德国和日本。下面对其中的五种主要学说做简要介绍:31、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2、私法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

3、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现存的私法秩序,而不是维护某个当事人的私法权利。尽管客观上民事诉讼制度起到了保护私法权利的作用。43、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不是以对原有实体权利的确认为出发点,而是以解决纠纷为其出发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54、程序保障说该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其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并不是为了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其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6

4、5、权利保障说该学说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私权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质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二者合成为实体上的权利,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保护的对象;事实上,其中“请求权”属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7(二)目的论研究的意义1、实践中的意义。目的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或曰“指导方向”的作用。基于不同的目的论观点,定会有不同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8

5、例如,以“私法权利保护说”或“私法秩序维持说”作为基本理念而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一定不会象以“纠纷解决说”为基本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那样重视当事人的和解;而以“程序保障说”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肯定要比以其他几种目的论观点为基本理念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更注重诉讼的程序。92、理论上的意义。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相对于其他基础理论来说,目的论又处于一种前提性的位置,其它基础理论的探讨大多都是建立在一定目的论认识基础上的。10(三)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首先应搞清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母系统

6、中所处的位置。通过对人民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过程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民事诉讼本身的三个特征:(1)对“权利保护”观念的强调。(2)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3)高度的程序保障要求。11(四)“纠纷解决说”质疑“纠纷解决说”将一个普遍适用于一切纠纷解决方式的“纠纷解决”作为构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足取的。在理论上,它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简单化、肤浅化了,不利于人们对民事诉讼的本质做更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上,由于它对民事诉讼这一特定纠纷解决方式个性特征的忽视

7、,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自身职能的弱化甚至被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同化的不良后果。12(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说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一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最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与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

8、段与目的”的关系。13(1)从经验层次看,实体法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诉讼是否“保护了权利”。实体法过去一直是、将来也只能是对公民权利义务做一般的、概括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只有经过对事实的认定,才能援引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做出判决,从而实现法律从一般到具体的转化。因此,“权利保护”不可避免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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