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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3月修订)2010-03-31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续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2010年3月修订)2010-03-31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续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
2、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合约价值的20%。 第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
3、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履约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履约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交易所决定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
4、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具体标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
5、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Y(Y为该交易品种电子合同规定的正常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第十五条 若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第十六条 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0×Y
6、。 第十七条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第十八条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交易商或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电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即N交易日、N+1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
7、,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0×Y。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二十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净盈利
8、交易商所持订货量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商持有双向订货量,则其净订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订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订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 交易商单位净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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