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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现将《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ОО三年五月十四日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博士后群体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浙江省人事厅设立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三条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施奖的原则。第四条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浙江省优秀博士后评选、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对象。(一)正在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接受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二)期满出站不超过6年现在浙江工作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六条优秀博士后奖励条件。凡热爱社会主
3、义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人选:(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
4、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我省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较大贡献的。第七条各市人事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人选;也可由省博士后联谊会等团体直接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推荐。第八条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获奖人选推荐表》(一式五份),并附推荐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推荐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复印件后,报省博
5、士后工作办公室。第九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一)不符合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二)提供材料情况不真实或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四)同一课题项目已获得过本奖励的。第十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人事厅审定,确定获奖人员。第十一条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若干名。获奖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第十二条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省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第十三条对弄虚作
6、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的,由省人事厅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第十四条参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评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人事厅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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