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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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公

2、司本身和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驻外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担保;(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在对外担保时要充

3、分考虑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水平,被担保对象应具有3A级银行信用资质等良好的资信水平。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水平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担保的其他主体。公司对以上一、三款所述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章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公司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4、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九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担

5、保合同。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时,有关部门应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请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交如下文件:(一)被担保人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三)有关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说明及有关部门对被担保人有关资料核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四)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报告;(五)反担保方案和有关资料;(六)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

6、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在下列条件下方可作出担保决议:(一)以会议形式;(二)必须有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在内的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过半数以上董事签字(三)董事会秘书要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情况。第十四条董事会在作出担保决议前应坚持如下程序:(一)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二)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三)检查是否采取了必要而有效地反担保措施。第十五条公司为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只对该企业借款额度乘以本公司投资参股比例的数额进行担保,有关企业应提前十个工

7、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如下文件:(一)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申请。(二)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其他主要股东或合作人进行相应担保的证明。第四章担保合同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第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订立担保合同,并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及时通报证券部、投资管理部。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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