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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
2、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土地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联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各类登记事务并对房地产实行联合评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房产管
4、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出让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耕地三亩以上至五亩,非耕地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耕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非耕地二十亩以上至二千亩,由省土地管理
5、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非耕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批
6、准文件; (2)申请用地报告书; (3)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及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三)经协商取得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按规定交付定金。 (四)申请使用土地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
7、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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