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ID:39977146

大小:2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资源描述:

《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泰安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综合监

2、督管理,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  (四)尾矿库;  (五)

3、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一)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

4、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经常巡检、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工作;  (二)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  (三)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四)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  (五)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  (六)在重

5、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七)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八)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  (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6、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建在政府规划的区域,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划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7、 第九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治理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资和时间;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如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暂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 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管辖领域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等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8、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