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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
2、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
3、计算。(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5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
4、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加强对经营性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的管理。对扩大用地范围、改变土地用途、提高使用强度等主要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1.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范围的,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扩大用地。对于扩大用地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等情形,确实不能独立成宗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公开出让底价的确定及政府土地收益的计算,区别储备、交易、危房改造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纳入储备、危房改造、储备
5、试点等计划范围,属于社会拆迁的扩大用地,其土地供应参照危房改造项目办理程序办理,并按照不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2.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3.经营性项目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如果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缴政府土地收
6、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土地的,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其补缴额为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的差额。原协议出让地块,按照增加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计价土地面积,补缴标准不得低于计价土地基准地价的50%;原公开出让地块,补缴的楼面地价标准不得低于原公开出让的楼面地价。 二、优化供地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有效满足工业企业用地需要。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和用地预申请制度,有计划地做好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为企业快速落户创造条件。科学确定地块投资强度、产
7、业类型和具体土地类别,并将此作为地块公开出让条件。灵活确定用地面积,既可以先确定地块面积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通过竞拍土地单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确定地块具体面积。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出让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使用强度的,不再增收政府土地收益。5 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在编制供地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要求
8、及违约责任;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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