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汕府8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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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第89号    《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

2、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各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经

3、纪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条件及其经营服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纪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经费;   (四)有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4、员不少于三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纪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等文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经营

5、场所、注册资金等以及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经纪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以及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   (二)涉及经纪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6、二)经纪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经纪服务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依法代理销售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应当持有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并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对经纪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

7、当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建立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

8、其他内容。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可以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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