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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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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为规范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示范区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
2、的正常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示范区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报批工作。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列入示范区财政预算,并随着示范区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三种支持方式,并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
3、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必须控制在5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10%。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示范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中央和省级项目需示范区进行资金配套的之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
4、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为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三)拥有从事企业服务业务的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突出的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企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有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示范区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五条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6、书》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示范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会同发改局、科教局、审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管委会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要在区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最终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示范区经贸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目标任务书,并预拨60%的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示范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示范区经贸
7、局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的资金。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示范区经贸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70%,并要编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示范区管委会。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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