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第66号_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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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晋政发第66号【标题】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有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山西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829      【实施日期】 199508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土地管理      【文号】 晋政发第66号      【名称】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

2、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

3、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4、      第四条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 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

5、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

6、七条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

7、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压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压占后能够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不实行征用,但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负责赔

8、偿压占期间给土地所有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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