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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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克江2012年8月7日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5—区商品房交付使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规划、市政园林、住保房管、环保、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当就需要配套建设的内容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出让文书中载明。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并同步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

3、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第七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道路、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消防、安全防范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第八条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第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

4、(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三)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四)雨水、污水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五)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六)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七)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八)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5—(九)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确定,符合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

5、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二)住宅信报箱按照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三)与外围有效隔离,内部场清地平,并与外围道路相连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6、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5—第十三条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条件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进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

7、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商品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住保房管、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房产初始登记或者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第十七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维护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按照规定由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承接查验。第十八条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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