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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月22日十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
2、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3、。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措施,提高
4、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6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视为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中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非规划内政府投资建
5、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第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批准实
6、施。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已获批准、总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
7、求。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发改、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订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8、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审批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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