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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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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深入落实“开放活县”战略,充分调动县内外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项目建设,支撑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凡为我县引进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的县外资金(含实物)的县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奖励标准1、引进政策性资金奖励标准(1)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的80%,并完成当年开放项目任务的单位,按到位资金数额的0.5-1%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2)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高于上一年度部分按2-4%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2、引进社会性资金奖励标准:(1)对引进外来独
2、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适用超额累加的办法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其中: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0.5%进行奖励;超过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0.25%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0.2%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部分按0.1%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奖金350万元以上,具体奖金额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2)对当年引进的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经受益单位同意后,按
3、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3%提出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3)对引进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参照引进独资企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4)对引进企业处于买方市场(即热门投资行业或县外客商投资热点)的项目,不予奖励。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热门投资行业。3、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有偿资金,与使用单位协商,可提取到位资金0.5-1%的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4、引进独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机构,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中介人5-10万元的引资奖励,机构正式运行后,按商业银行奖励政策兑现奖励。5、对于享受县政府财政
4、、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引资奖励按正常奖励的50%折算。三、兑现要求1、招商引资奖励必须由主引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时限向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每年集中兑现一次,未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2、引进政策性资金申请引资奖励,必须提供上级有关文件原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3、引进县外投资者新建独资企业申请引资奖励,必须提供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不予奖励。4、由单位自筹或受益单位支付的招商引资奖金,必须先拨入县招商引资
5、奖励资金专户,履行手续后再兑现奖励。招商引资奖金禁止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否则由审计部门按违纪处理。5、招商引资奖励,经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按上述标准提出兑现奖励意见,经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标准由县财政或受益单位兑现奖励。6、奖金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受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5万元—10万元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1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核拨。四、分配比例1、引资主体是个人的,招商引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
6、再由主引人分配给其它引资有功人员,其中主引人至少应得到奖金总额的50%。2、引资主体是乡镇和部门的,没有发生前期费用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和其他引资有功人员;发生前期费用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一定要兑现给个人,并体现主引人和辅助引资人员贡献上的差别,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的比例分配为:(1)单项奖金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补充引资前期费用各占50%;(2)单项奖金在5-1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40%,补充引资前期经费部
7、分用于60%。(3)单项奖金在10-2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30%,补充引资前期费用部分占70%;(4)单项奖金在2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奖金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部分占20%,补充引资前期费用部分占8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平泉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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