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ID:39973315

大小:2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_第1页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_第2页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_第3页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中国IC技术交易网第一条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第四条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二)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三

3、)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第

4、六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第七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第八条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

5、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第十三条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四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