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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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發佈時間:2007-08-16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適應保稅監管區域功能進一步拓展和轉型的需要,便利區內企業貿易投資,經商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總局制定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整合了現行適用於不同保稅監管區域的多項外匯管理政策,在繼續保持部分優惠政策的同時,調整了購匯、結匯等保稅監管區域內外不盡一致的政策內容,並進一步簡化了對外支付審核程式。

2、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就出口加工區企業外匯帳戶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開立外匯帳戶的出口加工區企業,應當在《辦法》生效前,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按《辦法》規定調整帳戶性質和個數。原外匯帳戶內資金按企業申報性質,經外匯局審核後分別劃至新開立的對應外匯帳戶。外匯局在審核企業申報的資金性質時,要結合企業資本金、外債、境內外匯貸款等結匯情況,準確把握企業資金性質,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辦法》後,要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各類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企業等。執

3、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回饋。   聯繫人:荊琴徐衛剛   聯繫電話:68402429、68402238 傳真:68402430   附件: 1.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2.《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生效後廢止的檔案名稱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                               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4、第一條為了完善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保稅監管區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稅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內)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以及綜合保稅區、跨境工業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搆(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區內機構外匯帳戶、外匯收支、購匯及結匯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等。   第四條區內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應當按規定到

5、所在地外匯局統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區內企業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出示外匯登記證明,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   第五條區內與境外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   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貿易項下從屬費用計價結算幣種按商業慣例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6、   第六條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境內區外機構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七條區內企業按照境內區外外匯管理規定開立、使用和關閉外匯帳戶。   區內企業外匯帳戶統一納入外匯帳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   第八條區內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根據貨物保稅狀態對應的海關監管方式,實施不同外匯管理政策。    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備案登記後從事貨物貿易經營活動的區內企業,應當按境內區外相關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

7、口單位名錄”和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   第九條區內企業向境外或者境內區外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當持證明交易合法、真實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從區內或者境內區外購買境外企業的貨物,可以從外匯帳戶或購匯對境外支付。   (二)與境外簽訂出口合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報關出境,境外貨款可以由區內企業收匯後原幣向境內區外企業劃轉。   (三)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貨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銀行按照規定為境內區外企業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內區外的

8、支付。   “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區內企業異地支付貨款,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區內企業對境外支付貨款,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無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區內企業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境外支付或者憑進境備案清單購匯向境外支付的,付匯銀行應當按規定辦理電子底賬核注、結案等手續。   區內企業採取貨到付款以外方式購匯對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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