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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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第二章组织机构

3、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4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

4、的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上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二)相应条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以前(含20%);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勤奋

5、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学年度所有课程全部合格,一年级新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 分配名额。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学院。各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第十条申报与评审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2、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

6、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3、院系评审。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学院同时填写《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4、学院审查。学生

7、处审查各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5、学院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第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第十二条有下

8、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发放: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2、学习态度不认真,当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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