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ID:39973077

大小:4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_第1页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_第2页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_第3页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_第4页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作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嘉政办发〔2007〕127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七日 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

2、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全部土地

4、价款扣除代收代缴税费后的收入。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嘉兴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

5、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行“收缴分离”。财政部门可在银行设立“土地出让收

6、入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归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或收入过渡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负责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书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也应纳入“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管理。第八条归集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让宗地《国有土地出让(划拨)联系单》以及其他有关划解规定,划转

7、有关代收代缴税费后,按月全额转入国库,特殊情况及时办理。对2007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以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时予以抵扣。第九条收取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部门或代收银行应向土地受让方(缴款方)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应向缴款方开具“往来款统一票据”,抵作土地价款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向土地受让方(缴款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未受让土地的,由当事人填制“定金、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

8、门初审、财政部门复核后,退还当事人。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