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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代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部分比赛项目成绩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竞体司 发布时间:2010-11-02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部分比赛项目成绩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总局章)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是为了展示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新成就,培养锻炼优秀竞技体育人才,进一步增强我国冬季体育运动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不断迈进作出积极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2年1月3日至13日在吉林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 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北欧两项)、冬季
3、两项、冰球、冰壶。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项目设置方案》(附件1)执行。 三、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以地市为参加单位;解放军、行业体协、直辖市可直接作为参加单位。上述单位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参赛单位人民政府公章或附人民政府确认函)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报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同时上报拟参加的项目,否则以不参加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参加办法将根据其意愿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4、》(体竞字[2003]82号)和国家体育总局网络注册的规定进行注册(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在网上公布名单)、符合各单项竞赛规则、规程规定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参加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运动员注册,实行与年度注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2011/2012年度注册期(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注册细则另行通知)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注册在省级训练单位(如省体校、省冬运中心等)的运动员,在明确原输送城市的前提下,可凭省级训练单位的注册证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比赛,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三)运动员交流规定1、以运动员2009/2
5、010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将按照交流运动员对待;但注册在省级训练单位(如省体校、省冬运中心等)的运动员,如果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则不作为交流运动员对待。2、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1)2010年4月30日前,凡获得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的滑冰项目运动员及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前3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
6、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2)冰球、冰壶、冬季两项及滑雪项目(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除外)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3、各参加单位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交流协议书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后,正式公布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参加单位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4、在2010/2011年度注册期以及2011/2012年度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协议终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不能参加第十二届冬
7、季运动会。(四)运动员双重注册的规定各参加单位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双重注册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后,正式公布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运动员双重注册名单,各参加单位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符合国家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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