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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建设,保障农信银业务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根据有关行政规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是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会同各股东单位,基于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设的、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异地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第三条
2、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与农信银业务系统联网的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农信银中心负责对拟入网机构联网、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和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对已入网机构重要事项变更、退出和撤销资金清算账户等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拟入和已入网机构提供相关业务及技术支持。第四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按照其是否在农信银中心暨农信银业务系统内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在农信银中心设立资金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业务,为农信
3、银业务系统成员机构;未在农信银中心设立资金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应用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为农信银业务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第五条 农信银业务系统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应用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农信银中心及成员机构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共同维护农信银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不断改进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入网程序及相关规定第六条 农信银中心股东单位及所属机构网点与农信银业务系统联网,按照农信银业务系统推广运行实施方案规定程序
4、入网,并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后,即可根据股东单位需求开通办理有关业务。第七条 农信银中心股东单位以外机构拟加入农信银业务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的机构。(二) 具有与农信银业务系统联网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三) 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具有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组织机构、管理及业务人员。(四) 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
5、定条件的机构拟入网农信银业务系统,应当与农信银中心签订《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协议书》(以下简称《入网协议》),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拟入网农信银业务系统并与农信银中心签订《入网协议》的机构,应当在农信银中心支持与配合下,做好以下入网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后,即可联网办理相关业务。(一) 按照农信银业务系统软、硬件配置标准并结合本机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际,合理配置软、硬件。(二) 完成与农信银业务系统间相关交易程序的
6、认证测试和联调测试,并由双方共同验收确认测试结果符合联网运行条件。(三) 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立资金清算账户。(四) 向本机构内部业务管理部门和所属营业网点,印发拟办理业务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五) 组织完成拟办理业务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确保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六) 借助适合的宣传媒介,或在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的营业厅(室),对拟办理的各项业务面
7、向客户作必要宣传。 第三章 入网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及退出第十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及股东单位或非股东单位的入网机构),以下事项出现变化时,应当作重要事项变更。(一) 入网机构名称、住址变动。(二) 入网机构在农信银业务系统内行(社)名、行(社)号变动。(三) 成员机构变更为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或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变更为成员机构。(四) 成员机构调拨清算资金的开户行(社)、账号变动
8、。(五)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第十一条 入网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各项变化,应当由成员机构以正式函件行文报农信银中心,其中成员机构为股东单位辖属机构网点的,应当通过股东单位行文报送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自收到成员机构报送的重要事项变更函件后,应当及时审核,无特殊原因须在成员机构提出的时限(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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