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基本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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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基本技能培训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管理的职责。二、对照法律规定,目前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单位应该了解掌握的消防基本技能。四、加强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管理的职责。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消防管理的职责。1、2009年5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

2、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2、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

3、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3、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

5、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4、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

6、条例》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者损坏物

7、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私搭乱建;(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八)无序停放车辆;(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

8、的其他行为。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物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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