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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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财企字〔2007〕1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精神,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2、9—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增强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资金来源。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每年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二条支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从事装备制造业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装备制造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3、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按照“市场导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重点突破”—9—的要求,以提高装备制造业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促进装备制造业向技术创新、制造集约化、设备成套化、服务网络化发展,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支持重点(一)支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产品,鼓励订购和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

4、术装备,引导用户单位对首台(套)设备投保。(二)支持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以突破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制造能力瓶颈问题为目标的重大技术装备开发、装备制造业成果产业化及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一)支持方式:对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项目实行奖励及风险补助,对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二)支持标准:1.对经界定的国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

5、金额依据产品的创新程度、技术先进性、产品质量可靠性、产业带动性、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9—2.对订购和使用本省生产的首台(套)产品的省内用户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技术装备保险的,可给予用户单位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3.对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经审计确认后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技术创新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4.对为集群产业和工业园区装备制造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购置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检测等必要的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6、对于同时能满足以上多个支持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标准。第六条项目申报审定程序(一)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奖励的评审确定及保费补贴的申报程序:1.省经贸委要研究制定《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同时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界定评价工作。—9—2.每年5月底前,由省经贸委按照《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的规定组织首台(套)产品申报工作,并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对省内企业申报的上两个年度首台(套)产品进行界定评审,确定当年度全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7、首台(套)产品初步名单,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后,确定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奖励金额。3.省内用户对订购和使用的省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产品进行投保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委(局)和财政局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经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由地方经贸委(局)和财政局汇总后,随同其他项目申报文件一起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的申报程序:1.每年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财政专

8、项资金申报重点领域,于6月底前通知各地组织项目申报工作。2.符合本办法要求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领域的项目,企业向当地经贸委(局)和财政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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