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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8 南府〔2008〕13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 二○○八年六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研究和审议我区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
4、和协调,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区监察局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五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
5、目; (二)估算造价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区属五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施工;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 (四)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
6、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
7、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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