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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财企〔2009〕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办二○○九年九月十八日第十一条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
2、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主题词: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办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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