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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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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贷款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经市住房公积金
2、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范围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 (二)、户口证明问题 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3、 (三)、缴存年月问题 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 (四)、托管人员问题 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五)省直、铁路系统人员问题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铁路系统公积金
4、缴存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六)共有产权问题 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 (一)购房手续问题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属"公有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属集资建房的,借款人所在单位还须提供《工程投资进度证明》、《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
5、)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且购房总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政策性+商业性)+房款差额;首付款与房款差额须具有《付款证明》。 四、担保方式 目前只开展抵押担保方式 1、抵押范围 (1)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2)借款人所购房产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用他人房产抵押,贷款银行认为需要评估的,应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 2、抵押率 为房产评估值的70%,并不得将剩余房产价值再另作
6、抵押。 3、他人房产短期抵押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各种原因不能用所购房产抵押而采用他人房产抵押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要求变换抵押物的,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银行,并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变更抵押物和注销原抵押物手续,同时办理公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4、售房单位或中介机构短期担保转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所购房产不能直接办理抵押手续,须由售房单位或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短期担保
7、的,在借款人所购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规定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额度 在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80%的前提下,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20万元。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职工,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每接近退休
8、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期限 在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和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15%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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