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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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 

2、政 部  2012年12月22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7—  第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

3、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

4、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

5、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7—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

6、方委托。  第八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7、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8、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7—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产权变动文件;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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