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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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

2、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

3、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

4、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

5、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6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

6、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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