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

ID:39970725

大小:3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_第1页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_第2页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_第3页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中国煤碳经营审批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贸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了切实抓好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吉林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型煤)经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应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第三条从

2、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地煤炭经营审批机关提出资格申请,经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凭批准文件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二章审批机构  第四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批准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职能;指定吉林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机关。  第五条各市州都要相应设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构设在各市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3、  第三章审批条件  第六条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  (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省直及长春市、吉林市的企业要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测设备或能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五)省直及长春市、吉林市经营企业年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其他市州企业年经营量在0.5万吨以上;  (六)符合城市煤炭经营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型煤加工经营企业应具备的

4、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省直及长春市、吉林市的企业要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固定办公厂房、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储煤场地500平米以上,出售加工后的型煤产品;  (三)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检验报告;  (四)产品符合设计质量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审查、审批权限  第八条吉林省经济委员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全省煤炭经

5、营资格审查工作的部署、协调、立档、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的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三)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炭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统一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4  (四)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批准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复审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煤炭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煤炭资格审查初审工作的部署、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

6、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三)负责调控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设立的合理布局;  (四)积极配合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做好《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收缴管理工作和年度复审工作;  (五)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须向所在地煤炭经营资格管理机关提交《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文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固定办公地点和储煤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市(县)区域煤场位置平面图;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合格的使用

7、说明,人员上岗合格证证明;  (五)必要的生产(型煤)设计、设施使用证明;  (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材料;  (八)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4市州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构收到县(市)提报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和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吉林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资源综合利用处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