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ID:39970410

大小:22.3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_第1页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_第2页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_第3页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_第4页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要求,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

2、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

3、,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4、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

5、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

6、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三)股权投资咨询;(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募集活动,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

7、关政策。第九条 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

8、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