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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2、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
3、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4、 建设单位持已预缴专项基金的财政票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国家、外省、外资及部队在广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分别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负责征收。 省属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委托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代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
5、后抹灰(批荡)前,应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经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和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等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应按以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
6、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
7、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本文下发前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专项基金不得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
8、项基金。 第九条 征收(预收、退费、结算)专项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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