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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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2月12日【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標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單位:銀監會編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日期:2010年2月12日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瞭解客戶資訊,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

3、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週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

4、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依法設立;(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

5、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畫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四)借款人的應收

6、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

7、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迴圈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第四章

8、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定,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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