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评价管理办法

2007年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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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职工的科研意识、鼓励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客观公正的量化评价本院各部门或个人的科研成果,评定和奖励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和个人的科研成果评价。第二章科研成果类别第三条科研成果类别包括如下种类:(一)各种期刊报纸刊登的学术性论文。(二)正式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教学参考书、论文集等。(三)经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评审、验收合格的科研课题、项目。(四)在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五)国家授予的专利成果。(六)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科研(含调查研究、科技咨询

2、等)。第三章科研成果登记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公开交流的科研成果符合登记要求。第五条各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科研处统一申报本部门的科研成果,已确定在年内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因故未能及时提供原件的,应先向科研处登记,取得原件后再审查确认,以便编制年报,统计上报。科研处对全院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后,应及时向院属各单位通报汇兑情况。有异议者,应在10天内向科研处反馈意见,逾期不再受理。第六条院属各单位召开的学术研讨会的交流论文,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字后,交科研处登记。第四章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第七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单位:分]第八条正式发表的论文:(一)被国际《SCI》检索系统选录及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0分。(二)国际公开学术刊物或国家级权威期刊(以省人事厅文件为准)上发表的论文,80分。(三)国内重要期刊(以省人事厅文件为准)上发表的论文,60分。(四)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40分;其它未纳入《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0分。(五)在一般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20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论文,18分。(六)在内部刊物、报纸或未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10分;(七)凡在以上期刊发表的译文和在其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所得分值需乘以0.9的系数。第九条交流论文:(一)在全国性学

4、会或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10分。(二)在省级学会或区域性学术交流会交流的论文,8分。(三)本院组织的校级学术研讨会,5分。(四)本院内部各部门组织的系级学术研讨会,3分;第十条多人合著的科研成果,相应条款的所得分值,第一作者乘以0.8的系数;第二作者乘以0.4的系数,第三作者乘以0.3的系数,第四作者乘以0.2的系数,第五作者以下乘以0.1的系数。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给予0.2的难度系数加分。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著作15万字,120分;每超过3万字加5分;每少3万字减5分;社会科学类著作20万字,120分;每超过4万字加5分;每少4万字减5分。第一作者乘以0.9的系数;第二作者乘以0.

5、6的系数;其它作者乘以0.2的系数。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给予0.2倍的加分。第十二条公开发行的自然科学类教材15万字,60分;每超过3万字加4分;每少3万字减4分;社会科学类教材20万字,60分;每超过4万字加4分;每少4万字减4分。主编乘以0.8的系数;副主编乘以0.5的系数;参编乘以0.2的系数。第十三条国家级课题通过验收,主持人200分;省级课题通过验收,主持人80分;厅级课题通过验收,主持人60分;校级课题通过验收,主持人40分。每一课题签订项目合同书时,当年度给予相应课题分值乘以0.3的奖励分。如课题申请未获批准,当年度给予申请人相应课题分值乘以0.1的奖励分。课题通过验收时,副

6、组长给予相应课题分值乘以0.6的分值。参加者给予相应课题分值乘以0.3的分值。自然科学类课题的分值给予0.2的难度系数加分。第十四条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科研,经科研处审核报送有关部门,当年度给予受托人15分奖励分。第五章学术成果奖励第十五条由我院教职工主持,获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奖励的科研项目,学院凭奖励证书及有关的文件,以其奖励金额为准,学院再配套分别奖励2、1、0.5倍的奖金。对没有奖金的获奖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报学院领导酌情处理。科研项目的奖励证书和有关文件必须加盖有国徽徽章或政府行政章,否则不予认定。第十六条获国家一级学会(不包括学术研讨会)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

7、0元、1500元、1000元。获国家二级学会(不包括学术研讨会)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获省一级学会(不包括学术研讨会)或国家二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获省二级学会(不包括学术研讨会)或省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的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200元、100元。第十七条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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