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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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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哈尔滨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普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第三条科普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
2、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第四条哈尔滨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基地:5(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
3、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5(七)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
4、下程序申报:(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1.《哈尔滨市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表样附后);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由市科协统一检查验收。(三)申报受理部门:市科协普及工作部。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第九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批准。第十条市科协每年组织对科普
5、基地的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协颁发“哈尔滨市科普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科普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524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90天。第十二条科普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
6、常性科普活动。第十四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中,组织开展或参加科普活动。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与哈市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第十六条科普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第五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每年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第十八条市科协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
7、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第十九条市科协维护科普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5第二十条市科协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挥作用显著的基地给予一定的经费奖补;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中国科协、省科协推荐申报“全省科普基地”、“全国科普基地”。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哈尔滨市科普基地。第二十一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哈尔滨市科普基
8、地”的称号:(一)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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