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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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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监督课件内容一、概述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三、其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四、案例简析第一部分概述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的意义母婴保健技术是以围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的一系列技术服务的总称。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相关的技术服务。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有利于保障广大妇女儿童享受到优质、安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利于母婴健康指标的持续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2、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322.1-2010,WS322.2-2010)卫生部关于
3、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
4、常规》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2号)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40号)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18号)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10]96号)(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设定(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实施主体(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申请人(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效期(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具体项目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设定1.母婴保健技术服
5、务许可依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法律设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项目不是泛指,而是特定的、有限的。依法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要许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
7、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的实施主体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婚前医学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家庭接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
8、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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