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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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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过程中,发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其震害情况表明:严格按照2001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达到了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生命安全的抗震设防目标。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2008年对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内容:灾区设防烈度的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2008年至今:开展了抗震结构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
2、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
3、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
4、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抗震设计的建筑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
5、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标准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
6、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抗震措施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需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3基本规定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
7、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g(0.15)g0.20g(0.30)g0.40g3.3场地和地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8、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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