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管理条例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

ID:39925341

大小:5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5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_第1页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_第2页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_第3页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_第4页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筑劳务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998-4-18:58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字[1998]101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

2、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

3、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5、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

6、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7、。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羽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