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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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兼职与就业一、大学生学习与实践1.以学业为重----学是用之本2.鼓励在保证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以致用3.正确处理学习和实践的矛盾,合理安排时间二、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发的问题1.安全问题(人身、财产)2.学校管理与社会管理缺失与冲突问题3.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问题(劳动合同、社保)4.利益保障问题(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作环境)5.对个体世界观和人生观影响问题(悲观厌世、好逸恶劳)三、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定位1.大学生兼职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2.在校大学生在毕业前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3.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单位可以不

2、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4.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解决原则1.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发生争议一般不认定为劳动争议2.发生争议时是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只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3.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两部门协调解决4.发生工伤时一般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案例分析:聘用大学生引发的争议 2006年2月,即将从徐州某学院毕业的小莉从众多招聘信息中,获悉当地一家空调设备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便持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前去招聘会上报名应聘。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完小莉的求职材料,再经一番面试,对她十分满意,遂约她几天后到公司签约。 2006年2月27日,小莉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了格式化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上约定: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1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合同订立后,小莉便到公司上班。此时,小莉的毕业论文尚未完成,她便利用业余时间充实并修改论文。风

4、波:缘于工伤争议  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4月21日,就在小莉去公司上班途中,突遭一起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  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2007年7月1日拿到了毕业证书。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莉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她就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小莉向海门市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  而公司在得知小莉提出工伤申请后,同日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认为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为此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

5、同无效。  小莉毫不示弱,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又提起反诉(反申请),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其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2007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与空调设备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空调设备公司与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驳回小莉的反诉请求。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2007年5月28日,小莉不服仲裁裁决,又一纸诉状将空调设备公司告上

6、了海门市人民法院。2007年6月1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起因聘用大学生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小莉诉称:自己已年满21周岁,已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自己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大学生这类人员就业的规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在法庭上,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

7、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其交通事故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劳动合同有效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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